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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5-0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俭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这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三、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实训处、教务处、总务处负责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财务处负责提供资金;学生处、团委负责提供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四、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顾 问: 李文涛(副院长)

主 任: 刘爱玲(团委书记)

副主任: 李建军

成 员: 肖玉辉、牛雯雯、梁军军、王瑛、吴海军、李健

刘磊、李彦亮

院学生会主席、生活部长

办公地点设在团委。

五、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接受学生申请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每位学生每月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上岗不超过8小时。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七、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必须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经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当的证明文件。经审批,由服务中心推荐合适人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八、勤工助学的标准及支付: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九、法律责任: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在校外的须经学生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经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一旦发生事故,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20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