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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官网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4-07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老师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班级成立由班长和团支书等组成的班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初步认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班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我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九条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及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个基点LPR5Y-30(即LPR5Y-0.3% 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一)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

),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请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5.温馨提示

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请提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可提供年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

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市户口簿原件

6.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二)现场续贷流程及申贷材料

1.在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续贷材料

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3.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为保证专款专用,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划入学校账户,严禁支付现金或将贷款划入学生及家长个人账户,否则利息自负。

第十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贷款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国家开发银行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中途休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4、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在系统内更改确认;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贷款学生所在系职责:

(一)要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或核实及银行约见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

(二)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档案,对本学院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三)要加强对本学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认真组织本学院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十各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二)加强对全学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对全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五)认真组织全学院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