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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6-0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造卫生 、舒适、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应自觉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以宿舍为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和谐宿舍活动。

二、宿舍设宿舍长1名,负责本宿舍各项活动安排和有关工作的落实。

三、学生要在指定的宿舍住宿,未经校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调换宿舍或私自租住校内外公私房屋,不准强占宿舍房间和床位。经批准调换的学生必须在办完原宿舍退房手续后,方可迁入新宿舍。

四、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就餐、上课、午休、熄灯、就寝,晚上熄灯后归宿的要凭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归宿。

五、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画,不乱订乱挂,不准往楼道和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等;宿舍用具、物品放置合理有序,严禁围挂床帷子。

六、宿舍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违者处10元以下罚款)。不准大声喧哗、大声播放收录机,严谨打球、溜旱冰、跳舞,严禁酗酒、打麻将、赌博等一切不健康、不文明的活动。

七、要爱护公物。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由宿舍长签字验收。损坏公物要按质论价赔偿。故意损坏,除赔偿外,要给予纪律处分。宿舍调整或毕业离校时,若公物遗失或损坏,赔偿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校外客人到学生宿舍来访、探亲,需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未经校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私自留宿外来客人。

九、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私接电线、网线,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做饭烧水,违者没收燃具,重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人走要锁(关)好门窗。宿舍内不得存放数额较大的现金及贵重物品。

十、要节约水电。要随手关灯、关水;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禁用电器。一经发现违者,没收电器并给予经济处罚,同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宿舍内每人配备一把房间钥匙,学生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如若丢失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由学校统一配制,学生不得自行配制房间钥匙。

十二、未经值班人员允许,异性不准进入宿舍。有事找同学时,请楼内值班人员通知,在宿舍管理室会客。

十三、在校住宿生未经请假不得在外住宿。晚上宿舍缺员,宿舍长要及时报告楼管员或者有关部门。

十四、学生上课、午休时间和就寝以后,非特殊情况,禁止楼外人员进入。

十五、学生携带较大行李、包裹出入宿舍楼,一律要经值班人员登记备案。

十六、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十七、上课时间宿舍楼实行定时锁门制度。

十八、因严重违反本规定被处罚或通报者,取消该生本学年度各项评优资格,所在宿舍不得参评“文明和谐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