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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0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每年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及在遵守校规校纪,科技创造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班级采取评选先进班集体的方式进行表彰,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条 评优条件

(一)评优基本条件

无论何种荣誉称号,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

2.模范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参与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4.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各项评优的特定条件

三好学生条件:

1.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曾获得奖学金;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体育成绩优良;

3.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创建“和谐宿舍”活动中表现积极。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必须是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干部;

2.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积极工作,业绩突出;

4.本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专业课成绩在全班前25%以内的;

2.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或奖学金;

3.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态度端正,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先进班集体条件:

1.有一个强有力的班委会,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积极组织、开展各种集体活动,课余活动丰富健康、收效明显;

3.有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班内无人受党、团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考试无作弊现象;

4.有努力学习的良好学风,一学年内学习平均成绩75分以上,平均不及格率为30%以下,体育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5.教室、宿舍及个人卫生整洁、干净,“和谐宿舍”占本班级宿舍数的80%以上。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个人评优

(一)在校期间因违纪而受过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三)在择业过程中,表现不好者。

第五条 评优名额的比例

(一)“三好学生”为学生数的8%;

(二)优秀学生干部以班级单位评选,比例为本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5%-20%;院团委和院学生会的干部,由院团委单独组织评选,比例为8%;

(三)先进班集体为学生班数的10%;

(四)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评优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毕业年二月下旬开始至三月底结束。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均须经全班同学民主评选。由各班辅导员审核、推荐;院团委、院学生会的优秀学生干部按规定比例,由院团委、学生会、学生所在班辅导员(或班委会)商议、推荐;先进班集体由各系(部)推荐,学生处组织联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认定。

(三)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均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半个月内评出。

(四)向省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从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中按省有关规定评出。

第七条 表彰办法

(一)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者,先进班集体、由学校命名和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

(二)被评优的学生填写“评审表”,并装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各项评优工作均由各系(部)负责,由学生处组织联评,报院长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