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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23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要,保证参保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合理使用,根据《石家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市医保中心《关于2017年驻石高校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函【2017】48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基本说明

(一)保障对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本校已参保的学生。

(二)收费标准:2017年及以后入学大学生,新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收费,其中个人缴费160元,市财政为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元。对入学时缴纳全部学年居民医保费的,在大学学习期间居民医保费上调时不再调整。

第二条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支付方法

(一)参保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统筹基金报销20%,个人负担80%。根据刷卡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发给学生。

(二)参保学生由于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 监督保障

(一)学生门诊统筹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由学校财务处指导监督。

(二)本校学生对校医务室门诊统筹进行监督。学校办公室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回复。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